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及相关标准,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主要包括以下五类,结合权威性高、时效性新的信息整理如下:
一、工业厂房
制鞋/制衣/玩具/电子厂房:
单、多层地上厂房占地面积≥1500㎡或总建筑面积≥3000㎡。
木器厂房:
地上占地面积≥1500㎡。
其他乙/丙类高层厂房:
无面积限制。
特殊仓库:
如泡沫塑料厂预发/成型部位、火柴仓库等。
二、仓库
棉/毛/丝/麻/化纤/毛皮制品仓库:
单层占地面积≥1000㎡或总建筑面积≥3000㎡(单层≤2000㎡的棉花库房除外)。
高架/高层仓库:
包括可燃/难燃物品高架仓库及设计温度>0℃的高架/非高架冷库。
三、民用建筑
高层公共建筑:
一类高层公共建筑(游泳池、溜冰场除外)及其地下/半地下室。
商业场所:
商场、酒店、剧院、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。
教育机构:
学校、幼儿园等。
医疗设施:
医院、诊所等。
四、特殊场所
交通枢纽:
机场、火车站、汽车站等。
计算机房/通信机房:
设备火灾风险高。
五、其他要求
地下室/半地下室:民用建筑及部分工业建筑需设置。
单层厂房:如占地面积≥50000纱锭的棉纺厂开包车间等。
注意:具体设置需结合建筑用途、火灾危险等级及规范要求,部分场所可能需同时设置自喷与自动报警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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