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与程序可综合整理如下:
一、核心工作职能
环境监管与执法 - 对污染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,包括生产规模、工艺、污染物排放等合规性检查。
- 处理环境违法行为,如超标排污、未办理环保手续等,并依法实施处罚。
-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、纠纷的调查处理及污染治理项目的监督验收。
排污管理
- 负责排污申报登记、排污费核算及征收工作,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管理系统。
- 处理拒缴排污费案件,依法申请强制执行。
政策执行与协调
-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,组织专项检查及环境执法稽查。
- 协调跨地区、跨流域的环境问题,参与重大环境纠纷的调解。
生态保护与宣传
- 监管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,评估城市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。
- 开展环保宣传教育,提升企事业单位及公众的环保意识。
二、工作程序
计划管理
- 建立重点/一般污染源名录,制定年度监察计划。
- 分配检查任务,明确检查重点和频次。
现场检查
- 检查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,填写检查记录。
- 对异常情况现场取证,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。
复查与整改
- 按规定期限对异常处理情况进行复查,督促整改措施落实。
- 跟踪重点污染项目“三同时”(同时正常使用、同时达标排放、同时申报登记)执行情况。
总结与归档
- 每季度汇总监察结果,提出问题与改进建议。
- 整理案件档案,实现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管理。
三、保障措施
依法行政: 严格依据《环境保护法》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。 信息公开
绩效考核:对监察工作进行定期考核,确保任务落实。
通过以上职能与程序的协同运作,环境监察大队有效维护生态环境质量,促进可持续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