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的核心要求包括以下五个方面,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、公平性和高效性:
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需具备法人资格(如企业、事业单位等),能够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并承担民事责任。例如,有限责任公司需以全部财产承担违约后果。
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
供应商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,证明其无欺诈、拖欠货款等不良记录,并具备规范的管理体系。
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
根据采购项目类型,供应商需提供相应设备(如生产企业需生产设备)和专业技术人员,确保能按合同要求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。
依法纳税和社保缴纳记录
供应商需提供纳税凭证和社保缴纳证明,确保其遵守国家财政和社保法规,维护公共利益。
无重大违法记录
参加政府采购前3年内未因违法被刑事处罚、责令停产、吊销执照或处以较大数额罚款,且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。
补充说明:
供应商还需满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(如特定行业资质要求)。- 制造商等非直接参与方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或诉讼的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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