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审机构的成立条件需同时满足组织设置要求与独立性原则,具体如下:
一、组织设置要求
单位类型要求 - 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的部门、财政/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;
- 国有金融机构、国有大中型企业、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;
- 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、财政/财务收支较大的事业单位;
- 其他需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。
上市公司要求
- 上市公司需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审制度并设立部门,对财务信息真实性、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监督,向审计委员会报告。
二、独立性原则
组织独立性
- 内审机构需独立于财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,避免附设影响审计客观性。
人员独立性
- 内审负责人应为专职,由审计委员会提名、董事会任免,且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。
三、其他原则
专职高效原则: 内审机构应精简高效,因事配置人员,避免职能重叠; 权威性原则
总结:内审机构成立需结合单位类型、独立性保障及高效运作要求,不同场景下具体条件有所差异,但核心是确保审计职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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