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对药品广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配套法规中,具体要求如下:
一、广告内容限制
禁止虚假宣传 不得含有“根治”“安全无副作用”“疗效最佳”等绝对化用语,禁止暗示包治百病或适应所有症状。
- 例如:禁止使用“国家级新药”“最高科学技术”等表述。
禁止功效保证
不得断言或保证药品的功效、安全性,禁止说明治愈率、有效率或与其他药品、医疗机构比较。
- 例如:禁止宣称“100%治愈糖尿病”或“比同类药疗效提高50%”。
禁止利用权威证明
不得利用国家机关、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或专家、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。
- 例如:禁止使用“XX医院临床验证”“专家推荐”等话术。
禁忌与注意事项
必须显著标明禁忌、不良反应及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的注意事项,处方药需标注“仅限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”。
二、广告发布规范
特殊药品禁广告
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及戒毒治疗相关药品、医疗器械不得作广告。
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
- 处方药仅能在指定医学、药学专业刊物发布;
- 非处方药经审批后方可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。
广告审查制度
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,未经审查不得发布。
三、违规处罚措施
行政责任: 广告审查机关可撤销广告批准文号,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广告审批; 刑事责任
民事责任:需赔偿损失,广告主、发布者、代言人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。
四、其他要求
药品说明书为准:广告内容必须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一致;
医疗器械广告补充说明:需标注“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”。
以上规定旨在规范药品广告行为,保障公众用药安全,维护市场秩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