康德关于道德的观点可归纳为以下核心内容:
一、道德的普遍性与绝对性
绝对命令 康德提出“道德律令”(Categorical Imperative),要求行为准则必须能成为普遍法则。例如,若允许说谎,则诚信将不复存在,因此真诚是普遍道德法则。
普遍性原则
行为的道德性不取决于结果,而取决于是否符合普遍适用的道德规则。如推人下井的行为,无论救人结果如何,均违反“不将人作为手段”的原则。
二、道德自律与理性基础
自由意志与责任
道德行为需基于自由意志,只有自主选择的行为才具有道德责任。康德认为,遵守道德法则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。
排除功利主义
以结果为导向的道德观(如功利主义)被康德否定,他强调行为动机而非后果。例如,为救五人而推胖子下井的行为,因违反“目的论原则”而道德错误。
三、尊重人的尊严与目的论原则
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
康德明确反对将他人视为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,主张“人应当被尊重为目的本身”。
道德情感的作用
尽管康德强调理性自律,但他也承认道德情感在动机中的重要性,认为情感与理性共同构成道德判断的基础。
四、道德行为的层次划分
康德将道德分为:
通俗道德: 基于日常经验的道德判断(如“不偷窃”); 以理性原则为基础的普遍法则(如绝对命令); 表面符合道德但缺乏理性支持的伪道德。 总结道德形而上学:
道德假象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