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文名称规范是确保文书准确性和规范性的核心要求,主要涉及名称使用原则、格式要求及适用场景。以下是具体规范:
一、名称使用原则
全称与简称的区分 - 首次出现:
人名、地名、机构名称等需写全称,避免歧义。 - 多次出现:需统一名称,保持前后一致。 - 对外行文:优先使用全称,体现庄重性;对内行文可适当使用规范化简称。
规范术语与译名统一 - 采用国家或行业通用术语,引用法规文件时需使用原规范译名。
避免使用不当名称
- 禁止使用侮辱性、落后性表述(如“满清”“最高指示”等),需及时更新机构名称。
二、格式与排版要求
字体与字号
- 采用小四号宋体,发文机关标志(带“文件”字样)可使用全称或简称,但正文需根据内容选择。 - 人名、地名等首次出现需全称,后续可简化为规范简称。
名称位置
- 版头、发文字号、标题、落款及印章中需明确标注名称,确保信息完整。
三、适用场景规范
行文关系与权限
- 上行文(如请示、报告)必须使用全称,体现尊重;下行文或平级文(如通知、函)可灵活使用简称。 - 不相隶属机关联系需用“公函”,避免越权使用“命令”等文种。
数字与时间表述
- 数量、长度等用阿拉伯数字;万、亿等大数可结合单位使用;时间需具体到年、月、日,紧急文电需标注时分。
四、注意事项
避免滥用名称: 不同文种名称需严格对应文件性质(如请示≠报告),防止误读。- 动态更新
通过以上规范,可确保公文名称准确传达发文意图,提升文书处理效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