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江苏省视同缴费年限的最新规定,综合多个权威信息源整理如下:
一、视同缴费年限的起止时间
起始时间 - 1992年1月1日:
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(原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等)的连续工龄开始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。
- 特殊情况:
- 复员退伍军人:部队服役年限、上山下乡工龄与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为连续工龄;
-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: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年限视为视同缴费年限。
结束时间 - 2014年10月1日:
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,之后参加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。
二、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规则
缴费指数工资基数
- 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,计算1992年1月1日至退休当月的平均缴费指数工资。
过渡性养老金计算
-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、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,其视同缴费年限部分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,比老办法多出的部分分3年(2024-2026年)按40%、70%、100%比例过渡。
三、其他注意事项
补缴政策
- 用人单位和职工可补缴1992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,但补缴后仅计入实际缴费年限,不增加视同缴费年限。
地区差异
- 不同城市可能存在细微差别,例如徐州市明确将视同缴费年限截止至2014年10月1日,而其他地区可能根据当地政策调整。
医保视同缴费年限
- 居民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养老保险不同,主要针对1995年7月1日前参保的城乡居民。
四、跨省转移的影响
跨省流动时,视同缴费年限一般不随转移,但可通过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纳入累计缴费年限。
以上规定综合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规则,建议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前咨询当地社保机构,以确保待遇计算准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