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需符合以下核心要求,具体分为基本条件、人员资质、设备设施及管理制度四类:
一、基本条件
资质许可 需持有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或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复印件,且医疗机构需具备经核准登记的放射诊疗科目。
场所与设施
需符合国家放射防护标准,配备专用放射诊疗场所及配套设施,新建项目需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竣工验收。
二、人员资质
放射工作人员
- 需通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《放射工作人员证》;
- 放射影像医师需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及放射治疗专业执业范围,其他技术人员需熟悉设备操作与维护。
管理人员
需配备放射防护专(兼)职管理人员,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个人剂量监测记录。
三、设备与设施
设备要求
需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(如CT、DR等),并附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及辐射安全监测报告。
防护设施
需配备防护用品、监测仪器及应急处理预案,确保放射性废物达标排放。
四、管理制度
质量与安全
需建立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制度,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。
培训与档案
所有工作人员需完成放射防护培训,医疗机构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个人剂量档案。
总结:
申请时需提交申请表、资质证明、人员证书、设备报告等材料,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。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活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