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4月25日发布的《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》,银行高管任职最新规定如下:
一、核心修订原则
过罚相当原则
- 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任职的影响,区分不同类型处罚设置影响期限:
- 警告/通报批评/罚款类处罚:未满1年不得任职,现任高管1年内不得升职;
- 禁业类处罚:额外设置5年影响期。
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
- 要求金融机构完善高管选拔程序,确保材料真实完整,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。
二、任职资格基本条件
个人要求
-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良好品行声誉、独立性,履行忠实勤勉义务;
-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,无违法违规记录。
职业要求
- 具备相关金融知识、经验及能力,近亲属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三、任职资格管理事项
处罚影响期限
- 禁业期满未满5年的,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;
- 其他行政处罚未满1年的,现任高管1年内不得升职。
报告制规范
- 明确适用报告制的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时限要求,统一规范报告流程。
四、法律责任
规定撤销任职资格、处罚及取消任职资格的具体情形,强化违规后果。
五、适用范围
适用于商业银行、政策性银行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,以及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。
以上规定通过严格区分处罚影响期、压实机构责任及完善管理流程,有效防范高管“带病流动”,促进银行业合规经营与高质量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