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高铁建设占用村集体土地的合同签订主体问题,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,具体说明如下:
一、合同签订主体
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
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十条,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,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村民委员会经营、管理。因此,涉及此类土地的补偿合同通常由上述主体与用地单位(如高铁建设方)签订。
农户的参与方式
若土地已承包给农户且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,补偿协议可能由农户直接签订,也可能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安排下签订。
二、法律依据与程序
土地所有权归属
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,个人农户仅享有承包经营权。因此,合同签订主体不直接以农户名义进行,而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权利。
征地程序要求
建设单位需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经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后,方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。村委会无权擅自签订征地协议。
三、特殊情况说明
若土地属于乡(镇)或村内多个集体经济组织所有,需分别由乡(镇)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签订合同。
土地征收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签订协议。
综上,高铁建设占用村集体土地的合同应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,农户可能直接参与或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权利,但村委会无权擅自签订征地协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