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执法的决定权归属需根据执法事项的性质和层级进行区分,具体规则如下:
一、一般行政执法决定
作出主体 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作出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。
二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
集体决策机制
需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。
特殊情形
-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、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;
- 专业性、技术性强的复杂案件;
- 法律、法规规定需经专家论证或评审的事项。
三、特殊领域补充说明
综合行政执法: 在国土、城市管理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,但土地执法未被纳入全国统一综合行政执法体系,仍需由原执法部门或下放至乡镇的机构执行。 法制审核要求
四、其他注意事项
权限限制: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仅限公安机关行使;
执法委托:法律、法规可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代为实施行政处罚。
综上,行政执法决定权遵循“谁执法、谁决定”原则,同时根据事项性质实行集体决策与专业审核相结合的机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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