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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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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,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:

一、标准体系框架

地方标准为主

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以地方标准为主,不同省份根据地理、经济、水环境质量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。例如:

- 海南省执行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46/483-2024);

- 河北省对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村庄分别执行DB13/2171-2020和DB32/3462-2020标准;

- 山西省则结合地表水V类排放限值和城镇标准制定综合标准。

城镇标准为辅

规模较大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(≥500m³/d)可参照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918-2002)执行。

二、主要控制指标

化学需氧量(CODCr)

- 一级A标准:≤50mg/L(适用于部分省份对城镇污水的严控区域);

- 一级B标准:≤100mg/L(多数地方标准);

- II类/III类水体:≥20mg/L(直接排入此类水体的要求)。

氨氮(NH3-N)

- 一级A标准:≤15mg/L;

- 一级B标准:≤25mg/L。

其他指标

包括pH值、悬浮物(SS)、总磷等,具体限值因水体功能而异。例如,直接排入IV类水体的水体,需额外控制总磷浓度。

三、分类管理原则

按功能区分

根据出水去向分为直接排入水体、间接排入水体、回用三类,控制指标差异较大。

因地制宜

采用分区分级、宽严相济原则,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标准,但需确保生态安全。

四、实施与监督

监测要求

需定期检测CODCr、氨氮等指标,确保达标排放。

监管机制

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,对超标排放行为依法处罚。

五、现行问题与建议

目前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存在达标率低、工艺适配性差等问题,建议:

完善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;

加大对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;

推广生态处理技术,降低运营成本。

以上信息综合了全国不同地区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,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。